【黎智英案】張劍虹以從犯證人作供 指黎智英為壹傳媒的最高決策人
發布時間: 2024/01/17 12:43
最後更新: 2024/01/17 17:31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,黎及《蘋果日報》3間公司否認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等共3罪,案件今(17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高等法院)續審。控方傳召首名從犯證人、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作供。張供稱,黎是壹傳媒的最高領導人及決策人,又指黎在2018年至2020年擔任非執行董事期間,仍積極參與整個集團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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聆訊今踏入第11天,控方傳召首名從犯證人、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作供。一直被還押的張由3名懲教人員解往證人台上,張身穿深藍外套,手持聖經宣誓後開始作供。被告黎智英則於犯人欄內,神情平靜地望向張,其後再向懲教人員要求移向證人台方向就座。
張供稱,他於2021年6月17日因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捕,最終於2022年5月承認上述串謀勾結罪,至於張另被控的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則獲存檔法庭。
張續指,他於1991年加入《壹週刊》,擔任財經組編輯,黎於2年後委任張成為《壹週刊》總編輯。黎隨後於1995年成立《蘋果日報》,再於4年後上市,形成壹傳媒集團。
張指,黎於2000年決定於台灣創辦《壹週刊》,於是將張派往當地協助創辦,故此張於2001年至2005年成為台灣《壹週刊》社長,並與黎緊密合作。張續指,由於台灣《壹週刊》於2005年4月已開始賺錢,因此張決定離開壹傳媒,趁機休息。
張指,他於2010年應黎的邀請張重返《壹週刊》任職內容顧問。黎再於2011年4月將張調至《蘋果日報》擔任總編輯,最終於2016年被黎升為《蘋果日報》社長,原因是黎認同張的工作能力。
張補充,當時他的職責是負責《蘋果日報》的營運,以及確立每日報紙出版。張指,他於2018年2月被委任為壹傳媒行政總裁,又指壹傳媒集團旗下的附屬公司包括涉案的3間《蘋果日報》公司。
被問及總編輯及社長的職責有何不同時,張指,總編輯負責每日審批報紙上刊登文章,並就新聞角度等作出決策,社長則是監察報紙的運作,確保出版方針符合黎的編採政策。張又指,黎作為壹傳媒主席,是壹傳媒的最高領導人及決策人,而張作為行政總裁,則負責執行黎及董事局的指示。
控方又問及黎於2018年至2020年間擔任非執行董事後,再擔任執行董事。張表示並非清楚記得箇中原因,但張認為黎在擔任非執行董事期間,仍積極參與整個集團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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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